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保險業個人所得稅

保險業個人所得稅

供您參考:2006年7月65438+2006年7月來源:國務院辦公廳,中國保監會新聞發言人回答中國政府網記者提問。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傭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2006〕45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保險營銷員個人所得稅進行了調整。為了方便大家了解,日前,中國政府網記者采訪了保監會新聞發言人。問:目前我國保險營銷員的總體情況如何?答:2005年底,我國保險營銷員總數為654.38+0.47萬人,保險營銷員月均收入約為654.38+065.438+0.90元,約占保險業總保費收入的39%,占壽險公司保費收入的壹半以上。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傭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2006〕454號)的主要內容是什麽?答:《通知》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根據稅法規定,傭金中的展覽費用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應在扣除實際發生的營業稅及附加後,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根據保險營銷員展業實際情況,傭金展業費用比例暫定為40%。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非從業人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同時廢止。問:為什麽合理調整保險營銷員稅負迫在眉睫?a:保險推銷員不僅要交營業稅,還要交個人所得稅。目前個人所得稅25%的稅前扣除比例不足以抵消展業費用,稅負較重。尤其是2006年6月5438+10月1,工薪階層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後,保險營銷員的稅負相對更重。對此,保險公司和營銷人員反應強烈。沈重的稅負嚴重影響了展業營銷人員的積極性,造成壹定比例的營銷人員流失,不利於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在這種情況下,調整保險營銷員的稅負就顯得非常迫切。問:目前保險營銷員的征稅方式是怎樣的?調整後營銷人員如何納稅?調整前後有什麽區別?答:根據現行稅法,營銷人員應就其傭金收入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假設壹個業務員當月的提成收入為R,他繳納的稅應該包括兩部分:(1)營業稅及附加,起征點多為1000元(具體由各省地稅局在1000-5000元之間確定)。沒有超過起征點的,不征收;壹旦超過起征點,則全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費,即R×5.5%。(2)個人所得稅:營銷人員當月傭金收入扣除已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按余額扣除不超過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勞務報酬”項目的扣除標準和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調整計稅方式後,營銷人員應先繳納營業稅及附加(這部分沒有變化),再按《通知》規定,將傭金收入的40%作為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按傭金收入的60%扣除實際發生的營業稅及附加後,按照“勞務報酬”項目費用的扣除標準和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調整前後,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主要發生了變化。目前的征稅方式是在扣除營業稅及附加的基礎上,再扣除25%的營銷費用,然後征收個人所得稅。調整後的計稅方法是僅對傭金收入的60%扣除營業稅,征收個人所得稅。假設壹個營銷人員的月收入為R,在現行計稅方法下,他的個人所得稅按照(R-R×5.5%)×(1-25%);調整後的計稅依據為(1-40%)R-R×5.5%。問:調整前後營銷人員的稅負發生了哪些變化?答:計稅方法調整後,保險營銷員的稅負普遍降低。具體來說,業務員收入低於1100元,因為其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後為負值,所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基本不受此次調整影響;如果收入在1200元-6000元之間,稅負會大比例降低,基本在20%-35%之間;對於收入在6000元-20000元之間的高收入者,稅負降低幅度相對穩定,基本在16%左右。問:總的來說,這次個稅調整對營銷人員的意義是什麽?答:此次個稅調整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工薪階層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調整後,保險營銷員個人所得稅隨即調整,這說明國家對不同職業群體壹視同仁,切實貫徹了稅負公平原則。根據我們的計算,從減稅的角度來看,保險營銷員和工薪階層的減稅幅度大致相當。第二,它將進壹步促進保險業的發展。通過減輕營銷人員的稅收負擔,有利於調動營銷人員的積極性,提高服務質量;有利於提高營銷員對行業的認可度,增強其行業發展欲望,穩定保險營銷隊伍,有效緩解增員問題。第三,對增加就業、維護社會穩定、培育稅源也會產生積極影響。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 上一篇:預收賬款掛了好幾年怎麽處理
  • 下一篇:增值稅如何籌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