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本辦法第六條所稱的收入,其年所得應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壹)工資、薪金所得,按照不扣除費用(每月1.600元)和附加扣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計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個納稅年度扣除成本、費用、損失後的收入總額計算;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按照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租賃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租賃企業事業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
(四)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收入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計算(每八百元或者收入額的百分之二十)。
(五)財產租賃收入,按不扣除費用(每800元或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計算。
(六)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款和有關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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