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1994]第148號第二條至第五條確定為應納稅的個人,在計算其應納稅額時,分別適用下列公式:
(壹)按照國稅發[1994]第148號文第二條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適用下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日÷當月天數。
(二)按照國稅發[1994]148號文第三條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仍適用國稅發[1994]148號文第六條規定的下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日÷當月天數。
(三)按照國稅發[1994]148號文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適用國發[1995]125號文第四條規定的下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前款所列各類個人取得日工資或者不足壹個月工資薪金所得的,仍應當按照國稅發[1994]148號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折算為月工資,並按照上述公式計算其應納稅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內無住所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發[1995]第125號)第四條規定:“境內、境外雇主為在境內工作不滿壹個月的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通知》第四條所稱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但不超過5年的個人,《通知》第五條所稱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工資分別由境內雇主和境外雇主支付,壹個月內有境外工作日的,不按《通知》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征稅。具體計算應納稅額時,按以下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額=按當月境內外工資總額計算的稅額×[1-(當月支付的境外工資/當月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日數/當月天數)]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148號)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不滿壹個月應納稅額的計算。屬於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只應就不足壹個月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申報納稅的個人,應按照全月取得的工資、薪金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當月在中國境內實際天數/當月天數。屬於上述情形的個人取得日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將日工資、薪金所得乘以當月天數折算為月工資、薪金所得,再按照上述公式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