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然人轉讓個人股權如何交稅
個人所得稅是以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30號)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壹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另外,對股權轉讓還要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壹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55號)第十條進壹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4號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二、個人轉讓股權稅費的標準
當股權交易各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後,向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個人轉讓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應納稅所得額乘以20%的稅率即為個人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數額,其計算公式為:股權轉讓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稅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如有下列情形之壹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以下方法核定: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三、股權轉讓的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壹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壹定差異。
股權轉讓後及時辦理股權變更
1、股權轉讓完成後,目標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新加入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住處、出資額等。
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需要強調的是,變更登記的同時應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七十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