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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比亞法律與稅收政策

贊比亞是壹個法律健全、執法比較嚴格的國家,與工商企業相關的法律主要有:憲法、刑法、雇傭法、工業和勞動關系法、員工賠償法、投資法、競爭與公平交易法、海關法、稅法、公司法、工商企業名稱登記法、專利法、商標法、土地法、貿易許可證法、收費與罰沒法、標準法、銀行與金融服務法、度量衡法、擴大出口法等。與從事采礦業的企業相關的法律主要有礦業法、公司法、投資法、所得稅法、稅法等。1998年9月,贊比亞頒布了新的《投資法》,主要內容與舊的《投資法》相比,采取了許多措施鼓勵投資者,特別是外國投資者在贊比亞投資,尤其是在稅收折扣和關稅豁免方面提供了更加優惠的政策。

總部設在首都盧薩卡的贊比亞投資中心負責辦理外國公司在贊比亞的投資證。申請辦理投資證時申請方需準備以下資料:擬開辦公司的經營計劃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公司的證件副本;各股東登記表及其背景資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投資者資金能力證明。辦理投資證需向贊比亞投資中心交納手續費250美元和辦證費15 00美元,以及各加17.5%的增值稅。在贊比亞辦理公司註冊應準備如下資料:公司領導機構及其名單、公司章程副本、當地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

贊比亞實行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企業新建或擴建所需的機器設備和零配件,免繳關稅和銷售稅;企業自建立之日起在7 a內對股利和租用費免征稅收,前3 a所得稅全部免征,後2 a減征75%;外國勞動力在7 a內免征就業稅;企業可自行保留外匯收入並用於進行各種投資,也可以按協議匯率轉賣給他人。新《投資法》規定自留外匯的比例,在頭3 a內為100%,後2 a內為60%,在此後投資許可證有效期內為50%。《投資法》規定投資者的財產所有權必須得到尊重,不能沒收任何形式的投資,如需對特殊的財產進行沒收,議會必須通過有關法規。

贊比亞財政和國家計劃部負責制定全國的稅收政策,而執行機構是贊比亞稅務局(Zambia Revenue Authority,ZRA)。與稅收規章和稅收法令相關的立法框架體現在1966年的《所得稅法》及其修正案中,《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的每個人(包括每個法人、企業和個人)應在首次獲得收入之日起的30 d內,以書面方式通知ZRA。

稅收年度(征稅年度)從當年的4月l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納稅人壹般應把3月31日作為財務日期,如果納稅人希望采用不同的財務日期,必須獲得Z R A的事先批準。財務日期的任何變動,也必須獲得ZRA的事先批準。ZRA 要求,對於每個日歷年度3月31日結束的稅收年度,必須在同壹日歷年度9月30日或之前提交包括賬目和輔助性報表在內的年度稅務報告。遲於規定日期提交稅務報告將受到處罰。

在贊比亞政府規定的主要稅種包括:直接稅(主要有公司稅、工資稅、其他個人稅收)、關稅和貨物稅、增值稅(VAT)、財產轉移稅和礦產資源稅(2008年的《礦業和礦產開發法案》)等。與礦業企業有關的稅主要有礦區使用費、公司所得稅、關稅、增值稅和政府股權參與等(陳昭,2011)。

1.公司稅

贊比亞稅務局按照35%的稅率來征收公司稅。但是,來自農業領域和非傳統出口產品(除了銅和鈷之外的所有出口產品)的所得按照15%的稅率來征收公司稅;而在盧薩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將按照33%的稅率來征收公司稅。

2.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為25%~35%。

對於在贊比亞工作和服務的外籍雇員所獲得的薪酬應繳納稅收,並且應該扣除工資稅,無論這些薪酬是在贊比亞以外的地點支付或應付,或者由贊比亞以外的居民所支付或應付的。雇主在每個征稅年度末,還應按照規定的ZRA表格申報年度工資稅繳納報告。

除南部非洲***同市場(COMESA)和英聯邦成員國的公民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簽證才能訪問贊比亞。而外國人必須到贊比亞移民局辦理相應的工作許可才能在贊比亞工作,工作簽證分為長期工作許可(有效期2 a)和臨時工作許可(有效期3個月)2種,到期可辦理延續。

3.增值稅(VAT)

從2008年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為16%。某些特定的貨物或服務享受零稅率或豁免待遇,並對增值稅有壹定年限內返還的優惠政策。進項VAT可在稅收發票或其他證明文件出具之日起的3年內申請返還。在進行VAT註冊之前發生的進項VAT必須在3個月內申請返還。銅出口的增值稅實行零稅率。

4.雙重征稅協定

贊比亞已經與以下國家: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荷蘭、印度、愛爾蘭、意大利、日本、肯尼亞、毛裏求斯、挪威、羅馬尼亞、南非、瑞典、坦桑尼亞、烏幹達、英國、南斯拉夫和津巴布韋簽訂雙重征稅協定。原則上,雙重征稅協定允許2國之間的某國稅收抵扣另壹國的應納稅收,從而避免雙重征稅。

5.礦區使用費和資源稅

贊比亞2008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礦山和礦產開發法案2008》規定,礦產資源稅稅率統壹為開采金屬總價值的6%。該新法案替代了原1995年頒布的第31號213條《礦山和礦產法》(Mines and Minerals Act,1995)予以廢止。新法案規定:壹個探礦許可證限定的最大的面積為1000km2,壹個勘探公司找礦許可證面積總和不超過5000km2(29940個地籍單位);壹個大規模采礦許可證和大規模寶石開采許可證的最大面積為250km2(7 485個地籍單位)。

6.政府股權參與

贊比亞政府目前仍堅持在重大礦業項目中持有15%~20%的幹股,這對項目的收益率產生不利影響。不過因為在收回投資前不進行利潤分配,所以這種影響較小。

綜合來看,贊比亞的稅收政策對提高項目的財務內部收益率、縮短投資回收期是有利的,有助於在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中吸引礦業投資。

此外,贊比亞電力豐富,電價便宜。電力是贊比亞最重要的能源,由國有贊比亞電力供應公司(ZESCO)統壹管理。目前,贊比亞有卡裏巴湖北岸、維多利亞瀑布和卡富埃峽谷三個大型水電站,總裝機容量達1608MW。另外還有基特韋熱電廠及6個小型水電站。贊比亞電力資源相對豐富,除了可以滿足本國工業、農業生產和城鄉居民需要外,有三分之壹出口到周邊國家,如剛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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