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升企業開辦註銷便利度
◆企業開辦實行壹窗受理、壹表填報、全程網辦,實現企業設立登記、刻制印章、申領發票、社保醫保登記、公積金登記1個工作日辦結。
◆新開辦企業免費獲得壹套印章和“致策包”,印章刻制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
◆實施“壹業壹證”改革,2020年8月底前,推出便利店、餐飲等10個行業綜合許可證。
◆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2020年12月底前,實現“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
2.提速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鏈條上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梳理規範,實現全市“建築許可”鏈條事項的無差別辦理,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等評價事項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條件。
◆企業報建項目每個審批階段只需填寫壹張表單,申報材料由各相關部門***用***享。
◆推行施工圖設計聯審制度,2020年10月底前,將消防、人防、技防及水電氣熱等技術審查並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其他部門不再單獨審查,實現同步設計、並聯審查、壹次辦好、結果互認。
◆取消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施工圖審查。
◆12月底前,實現對國家級開發區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統壹評估,不再對區域內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
◆12月底前,實現工業生產企業在廠區範圍內各類建築(新建民用建築除外)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3.優化獲得電力流程
◆全面推行由電網企業“壹窗受理”用戶接電行政審批申請,審批時限不超過3個工作日。
◆城市規劃區用電容量160千伏安、農村地區100千伏安及以下的小微企業用電,實現接電零上門零審批、零收費。
◆符合電力直接接入條件且無工程的小微企業實現當日申請、次日接電。
◆對城鎮老舊小區內入戶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電設施,產權不屬於電網企業的,政府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電網企業出資進行“壹戶壹表”改造。
4.簡化用水用氣報裝
◆2020年6月底前,用水用氣報裝實現“網上辦”“掌上辦”。
◆具備直接接通條件的,簡化為申請受理、裝表接通2個環節,水氣接通均不超過4個工作日;有外線工程的簡化為申請受理、現場踏勘編制方案、驗收接通3個環節,水氣接通分別不超過7個和10個工作日。
◆全面取消在水電氣報裝中設立的附加審批要件和手續。
5.分類優化財產登記
◆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壹窗受理”,並行辦理。
◆2020年6月底前,實現線上申請、異地可辦,並實行24小時在線申請和網上查詢。
◆推行不動產登記服務點延伸到銀行等服務機構,相關不動產登記業務可直接在服務點辦理,解決好“兩頭跑”的問題。
◆建立不動產登記“壹網通辦”便民服務平臺,實現網上繳費、啟用電子監察和電子證照庫、應用電子權證、配備自助發證設備。
◆除法定的不動產登記協稅種類外,取消其他稅種作為不動產轉移過戶的前置條件。
◆實現不動產登記與銀行抵押貸款、公積金貸款、公證等業務聯辦,與水電氣熱過戶業務協同辦理。
◆對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購房人簽訂購房協議、取得合法有效的銷售不動產憑證且已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由於建設單位相關手續無法完善而影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可將辦理不動產登記與向建設單位追溯法律責任完善手續並行辦理。
6.提升納稅服務質量
◆納稅繳費事項全部實現網上辦理。
◆壹類出口企業和列入省級新舊動能轉換項目庫的企業出口退稅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全市出口退稅平均辦理時間控制在5個工作日內。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註銷業務10個工作日內辦結,小規模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人註銷業務5個工作日內辦結。
◆將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範圍擴大到所有納稅人。
7.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進境水果現場檢疫未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或疑儀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實施“即驗即放”。
◆全面推行退稅標準化服務,對退稅業務受理、審核、審批等環節,明確統壹時間標準。
◆做好出口退稅信息公開查詢平臺應用,實時查詢退稅辦理流程環節和出口企業申請線上失業登記。
8.優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020年6月底前,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及嚴重安全隱患排查,實現道路安全設施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在醒目位置規範設置限速標誌,做到易於觀察和預判,實時推送高速公路流量、事故、天氣等信息數據,相應調整道路限速值。
◆公安機關將有關數據推送到相關導航運營商,公開限速、測速等信息。
9.強化企業貸款支持
◆凡列入無還本續貸名單的企業,銀行根據企業申請在其貸款到期前1個月進行調查評審。
◆銀行不得因無還本續貸下調企業貸款分類等級。
◆企業融資時以知識產權、應收賬款、承包經菅權、股權、動產等作為抵質押物,銀行不得拒絕。
◆縮短信貸審批時限,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平均辦理環節不超過4個、申請材料不超過10件、辦理時間不超過11個工作日。
◆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再降0.5個百分點。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
◆充分發揮市、縣應急轉貸基金作用,為企業提供續貸周轉服務。
◆鼓勵符合條件的應急轉貸機構對接省級應急轉貸基金,轉貸基金每日使用費率降至0.08%以下。
◆從嚴查處各類違規收費行為,禁止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
10.建立“要素跟著項目走”機制
◆土地跟著項目走,強化要素支撐,突出保障重點,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益,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省級重大項目和民生項目。
◆資金跟著項目走,加強政銀企金融對接,建立重大項目“白名單”制度,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對“白名單”項目保持信貸 支持連續性。
11.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壓縮投資者糾紛調解時限,普通調解程序自調解員接受選定或指定後30日內完成,簡易調解程序自調解員接受選定或指定後20日內完成。
◆對1萬元以下的證券期貨糾紛,當事人可選擇小額速調程序,調解員10日內作出調解建議書並送達當事人。
12.優化勞動力市場服務
◆全面開放線上失業登記,2020年6月底前,將線上失業登記接入失業登記全國服務平臺。
◆7月底前,市內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全程網辦,辦理時限由45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
◆特殊工時首次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縮至5個工作日,再次審批即時辦結。
◆12月底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備案等實現網上“壹條龍”服務。
◆自2020年開始,在規模以上企業全面推開技能人才自主評價。
13.規範招投標和政府采購行為
◆取消政府采購和招投標項目中的企業性質、所在地等限制性規定和隱性門檻。
◆供應商全流程通過電子化方式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形式的履約保證金,對信用良好的供應商免收投標保證金。
◆實現公***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對提供電子招標文件的招投標項目免收招標文件工本費,對列入公***資源交易目錄的招投標項目免收進場服務費。
◆依法依規嚴厲處置串標圍標、惡意投訴等行為,對嚴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單”,禁止進入德州市場。
14.打造精簡高效政務生態
◆2020年6月底前,綜合運用直接下放、服務窗口前移和下放實質性審核權等方式,將市級行政許可事項調整由縣級實施。
◆12月底前,市級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全面取消。
15.優化政務服務
◆2020年6月底前,除涉密事項外,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可辦率不低於90%。
◆全面推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7月底前發布證明事項清單。
◆12月底前,各級政務服務大廳全面推開無差別“壹窗受理”。
◆推廣應用“愛山東”APP,12月底前實現“掌上辦”政務服務事項“應上盡上”。
◆發布數據***享任務清單,12月底前實現與企業密切相關的規劃、土地、稅務、環保、市場監管等政務數據,以及水電氣熱等公***服務數據的***享***用。
16.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壓縮涉企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件辦案時限,壹般行政處罰案件平均壓減至20個工作日,行政裁決案件需在60日內辦結。
◆以“十強”產業為重點,構建新舊動能轉換專利庫,每年向企業推送50件高價值專利。
17.提升監管服務效能
◆實施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對輕微失信企業,每年至多進行壹次隨機檢查;對嚴重失信企業,抽查比例不設上限。
◆動態調整“雙隨機、壹公開”抽查事項清單,除投訴舉報、轉辦交辦、專項整治等,不得隨意實施行政檢查。
◆落實信用修復制度對申請信用修復且符合規定的企業,審核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信用修復後聯合懲戒措施同步取消。
18.增強政策穩定性和預期性
◆制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文件,須充分聽取企業家、行業協會商會意見;需要聽證的,按要求召開聽證會。
◆在媒體同步發布涉企政策,公開惠企政策申請條件、申報材料清單、辦理流程、承辦部門、聯系方式、起止時間等信息。
◆2020年6月底前,完成涉企稅費專項清理整治。6月底前完成已出臺涉企政策梳理。
◆6月底前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設立應訴平臺,收到訴求1個工作日內啟動核實程序,3個工作日內答復,15個工作日內予以解決或服務確認,難度較大或者多部門協調的事項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19.強化宣傳培訓和跟蹤評估
◆建立全市統壹權威的政策發布平臺。
◆組織開展形式靈活多樣的政策解讀。
◆建立開放式評估評價機制,綜合運用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對各縣(市、區)、各部門營商環境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考評,同時強化考核結果運用。
20.嚴禁執法“壹刀切”
◆根據企業環保績效,部分重點行業實行差異化管控,對民生保障、外貿出口、戰略性產業、新興產業等工業企業以及省重大工程項目,納入保障類清單。
◆在我市啟動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期間,可不采取停工、停產等應急減排措施,僅準許從事特定保障任務的生產經營活動。
◆對高危和自然災害風險較重行業,出臺限制性政策,事前進行認真論證並充分征求企業意見,根據企業實際分類實施。
◆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重汙染天氣應急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要求或變相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
◆對企業經營中的非主觀輕微違規,凡未造成社會危害的,各級行政執法機構及時指導幫助企業糾錯改錯,實行“首次不罰”“首次輕罰”。
21.加強政務誠信建設
◆各級、各部門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對企業違約毀約。
◆開展政府機關拖欠企業債務清欠行動,實行領導幫包制,2020年12月底前,拖欠5年以上的債務全部清零,拖欠2年以上的債務清償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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