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行為人應該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
2、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
3、要保證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無責任人受到法律保護,即不枉不縱,公平合理。責任自負原則是現代法的壹般原則,體現了現代法的進步。當然,在某種特殊情況下,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和財產的安全完整,也產生責任轉承問題。如上級對下級的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等。
了解責任自負的原則後我們再來了解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
指對因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法律規定而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認定、追究、歸結以及減緩和免除的活動。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是由國家特設或授權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在法律領域,認定違法責任並把它歸結於違法者的,只能是具有歸責權,追究權,的專門國家機關,而且認定和歸責的過程表現為壹系列法律程序。在我國,違法者的民,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權屬於人民法院,行政法律責任認定,歸結權屬
於公安、工商、稅務、環保、質檢、物價、衛生監督等有特定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違憲責任的認定和歸結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定”和“歸結”兩個概念的使用表明,當特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後,法律責任的存在就是客觀的,專門國家機關所能作的,只是通過法律程序把客觀存在的責任權威性地歸結於有責主體。國家機關既不能任意創造或擴大法律責仟,也不能任意消滅或縮小法律責任。國家機關認定法律責任和在此基礎上的歸責與免責,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環節。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當事人平等原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