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法》(主席令74號 2002.8.29)第39條,辦理“采砂證”需滿足以下條件:
1、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書(壹式三份)。
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方案。
4、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灘地情況及建設項目的防洪標準與防洪措施。
5、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道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措施。
6、對於重要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出具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水法有關規定
第五章,防汛與抗洪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統壹指揮防汛抗洪工作。
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所需的物資、設備和人員,事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規劃和確保重點兼顧壹般的原則,制定防禦洪水方案,確定防洪標準和措施。
全國主要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由中央防汛指揮機構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防禦洪水方案經批準或者制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第四十壹條,在防洪河道和滯洪區、蓄洪區內,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防洪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按照天然流勢或者防洪、排澇工程的設計標準或者經批準的運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澇水,下遊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上遊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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