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是否免征增值稅?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屬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業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78號)執行。
處置報廢汽車的單位不能適用出售舊固定資產的簡易征收方式,而應按照其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單位為壹般納稅人的,按照17%的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9]9號):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二手固定資產,壹般納稅人銷售《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可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自用二手固定資產,可以簡易方式征收增值稅。
但是,報廢汽車實際上並不是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因為,報廢車在賣給回收企業之前,就應該在車輛登記管理部門進行報廢註銷。此時,車輛在性質上不屬於單位的固定資產。另壹方面,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考廢舊金屬市場價格定價。換句話說,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角度來說,收購報廢汽車就是收購廢舊物資。
二、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
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額。銷項稅計算公式:
銷項稅=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已征收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結算。
第七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納稅人購買貨物或者接受應稅服務(以下簡稱購買貨物或者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
(1)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3)購買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65,438+0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進價×扣除率
(四)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並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扣除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