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發票的保管
1?發票存儲的基本要求
(1)空白發票保存。
空白發票是指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印制或購買的未使用過的發票。空白發票的保管是發票保管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整個發票管理的壹個重要方面。如果保管不善,不僅會擾亂正常的發票管理秩序,還會沖擊經濟管理秩序,給國家和企業帶來損失。因此,空白發票的管理必須建立嚴格的保管制度。
稅務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全面推行發票集中保管制度。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各類普通發票和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有條件的可以由稅務機關集中保管。稅務機關應設立專門的庫房和櫃子,對企業的發票進行分類、分戶、分櫃存放。企業收到的空白發票金額應為壹個月或壹個季度,必要時應向稅務機關購買。稅務機關應設置發票管理總賬和明細賬,對集中保管的所有發票進行登記,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2)企業收到空白發票,也要設立專櫃妥善保管。稅務機關不具備實行發票集中保管條件的地方,訂購和接收發票的企業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設立專用倉庫(櫃)保管發票,確保發票安全,防止被盜、丟失和受潮。
(3)稅務機關和用票單位及個人應指定專人保管空白發票。空白發票的收發由發票管理員統壹辦理,其他人員不得代替,並建立嚴格的發票收發制度。凡領取和開具發票的,收款人必須先提出申請,經發票管理員同意,註明種類、數量、號碼等。發票的復印件,而且必須由收件人簽字。
(4)稅務機關印刷廠、發票使用單位、發票專用倉庫的設計、施工和日常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1990年4月頒布的《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則》執行。
(2)作廢發票的保管。
無效發票種類繁多,針對不同的無效發票應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①發票開具過程中作廢發票的管理。對因開票人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造成錯誤開具的發票,應加蓋“作廢”印章,並重新開具發票,不得塗改錯誤發票。錯誤的“作廢”發票必須妥善保管,粘貼在原發票存根上,不得私自銷毀備查。
②政策調整或變化導致的無效發票的管理。稅務機關實施統壹發票版本變更或政策變更後,壹般規定壹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新舊發票可以同時使用。到期後,舊發票全部作廢,稅務機關將組織全面清理收繳。此類發票由稅務機關統壹收取,指定專人集中保管,登記造冊,經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簽字後銷毀。
(3)發票存根的保管。
用票單位和個人使用過的發票存根也要妥善保管。發票存根壹般保存5年,保存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銷毀。
(1)稅務機關保留發票存根。稅務機關應當設置專櫃,設立專賬保管發票存根。稅務機關自行開具的發票存根應分年份、分類型保存;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代開的發票存根聯,應按年份、行業、經濟性質、住戶進行保管。
②票證使用者和個人對發票存根的保管。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立專櫃,分階段、分發票種類保管已使用的、必須自行保管的發票存根。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報送發票存根。
(4)遺失發票的處理。
在處理遺失發票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①作廢聲明的規範化。翻開報紙,不難發現,很多經營戶丟失發票的作廢聲明很不規範:壹是沒有寫明丟失發票的全稱;第二,只談發票號和字軌,相當於把不該作廢的同號發票“作廢”;第三,發票的位數沒有說明。為防止上述現象發生,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監制並統壹印制損耗表,讓經營者“對號入座”,將有關重要事項填寫清楚;經與相關新聞單位協商,未使用規範格式的無效聲明和簡報不予受理。
(2)建立必要的登記和通報制度。經營戶註銷聲明公布或播出後,應將相關材料交發票監制部門和專門管理員備查,並分類登記,以供鑒別發票真偽時參考。丟失大量大額商品銷售發票,還要抄送相關稅務(包括進出口稅務機關)和工商、公安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