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地稅局委托國稅局代征稅費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壹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3.在同壹窗口領取發票.
申請代開發票的情形有哪些?
代開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
申請代開發票的情形:
1.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並開具與其經營業務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意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說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2.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申請代開發票的情形
(1)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2)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機關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3)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3.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的情形
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通過專用設備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需要註意的是,無論自行開具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其開票金額均為其提供建築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