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十二條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鍋爐壓力容器等高能耗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後,方可用於制造。
第七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的制造過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過程,鍋爐清洗過程,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安裝、改造、檢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查,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取得的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