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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壓力容器處理規定

法律分析:原則上發現缺陷或不能滿足現有運行參數且無修復價值的,應報廢並尋找。如果沒有超標,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打磨或者淘汰,可以繼續使用。如果超標,經過修理和檢驗後可以使用。如果沒有修復價值,比如設備大面積腐蝕變薄,修復腐蝕部分的成本比買新的成本還高。那就廢了。如果某件設備強度校核後不能滿足要求,可以降壓使用。如果降壓不能再降,可以報廢或作為常壓容器使用。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十二條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鍋爐壓力容器等高能耗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後,方可用於制造。

第七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的制造過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過程,鍋爐清洗過程,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安裝、改造、檢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查,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取得的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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