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稅有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此外,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以及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也屬於免收增值稅的範疇。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壹個稅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具體指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的屬於稅法規定範圍的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具體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特殊規定不予免稅的少數商品除外。)
7、和殘疾人有關的征免增值稅項目
(1)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
(3)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形器。
8、關於國有糧食企業的征免增值稅項目
(1)國有糧食購銷儲運企業,如農村糧管所(糧站)、軍糧供應站、糧庫、轉運站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的作價辦法經營(包括批發、調撥、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糧食免征增值稅。進口糧、購進議價糧轉作政策性糧食,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的作價辦法經營的,免征增值稅。
(2)國有糧油加工企業購進的政策性糧食,企業加工後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的作價辦法經營的,免征增值稅。對其加工政策性糧食取得的加工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3)國有糧油零售企業,受政府委托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的作價辦法銷售的政策性糧食,免征增值稅。
(4)其他國有糧食企業接受政府委托,代理壹部分糧食政策性業務,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5)國有糧食商業企業銷售給軍隊和返銷農村的食用植物油、國有糧食批發企業銷售給國有糧食零售企業的食用植物油和國有糧食零售企業銷售給城市居民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稅。
(6)對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調撥、銷售免征增值稅。
國有糧食零售企業銷售給城市居民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政策性糧食是指:國家定購糧、中央和地方儲備糧、城鎮居民口糧、農村需救助人口的糧食、軍隊用糧食、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平抑市場糧價的吞吐糧食。
9、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遊艇、摩托車、機動車以外的物品免征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遊艇、摩托車、機動爛笑車,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遊艇、摩托車、機動車以外,其他符清敗合限定條件的固定資產暫免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遊艇、摩托車、機動車,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10、對國家定點企業饑正含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
11、有出口卷煙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內的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2、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比照“救災救濟糧”免稅。
13、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也稱“手扶拖拉機底盤”)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指以單缸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三個車輪的農用運輸車)按“農機”免稅。
14、中國北方機車工業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為鐵路系統修理鐵路貨車業務免征增值稅。
15、從2002年5月1日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向其購入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16、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
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以及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
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17、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稅。
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納稅人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的標準黃金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18、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經審核確認後,免征增值稅。
19、對從原高校後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並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後勤經濟實體(簡稱高校後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
對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