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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

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是指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依法扣除因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大病醫療支出而產生的費用。

壹、扣除標準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主要依據實際醫療費用支出情況確定。納稅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這壹標準旨在確保納稅人能夠充分享受政策紅利,同時防止濫用和浪費。

二、扣除主體

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主體為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這意味著,只要納稅人或其家庭成員發生了符合規定的大病醫療支出,都可以依法享受扣除。這壹規定體現了政策的公平性和人文關懷。

三、扣除程序

納稅人在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時,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和扣除。具體來說,納稅人需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稅務機關網站等途徑,提交相關醫療費用支出憑證和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相應費用。

四、註意事項

在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時,納稅人需要註意以下事項:首先,確保提交的醫療費用支出憑證和資料真實、完整、準確;其次,及時關註政策變化和更新,以便及時享受政策紅利;最後,遵守稅收法律法規,不得濫用或虛報扣除。

綜上所述:

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是稅收制度中的壹項重要政策,旨在減輕納稅人因大病醫療所產生的經濟負擔。扣除標準主要依據實際醫療費用支出情況確定,扣除主體為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享受扣除時,納稅人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和扣除,並註意遵守相關註意事項。這壹政策的實施有助於提高稅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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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十壹條規定:

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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