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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主體的權力有哪些?

1)征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更多地體現在稅務機關的權利和責任上,包括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收征管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為了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充分發揮稅收的征收、經濟調節和分配調節功能,法律必須賦予征稅人在稅收征管中的具體權力,如稅收行政立法權、稅收管理權、稅收檢查權、稅收優先權、稅收處罰權等。稅務機關行使的征稅權是國家行政權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強制性和程序性,而不僅僅是壹種權利資格,行使機關不能隨意放棄或轉讓這壹權力。

。同時,有權力就要有義務和責任。征稅人在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力的同時,也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稅收必須依法征收,不得違法違規開征、停征、多征或少征、提前征收、延期征收或攤派;稅收征收管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濫用職權或侵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權力和責任必須對等。征稅人的權力是稅法有效實施的保證。征稅人的義務是其執行權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征稅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重要保障。征稅人在享有國家權力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這裏所謂的“納稅人”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法規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納稅人權利包括自然權利和稅收法律關系中的權利。這裏的納稅人權利是狹義的定義,即納稅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既包括實體權利,也包括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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