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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建立壹個外資公司?

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後,申請者應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 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登記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人設立登記全部文件、證件後,依法做出核準登記或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經核準登記的,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後,頒發《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公告。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壹)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表》;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準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原件壹份);

(五)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六)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應由同該投資者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中方投資者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七)董事會名單及董事會成員、正、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文件及上述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八)企業住所使用證明;

(九)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程序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的事項不同,變更登記時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1)變更企業名稱,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壹式二份,下同);

2.企業董事會決議;

3.有關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變更住所,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新住所使用證明;

4.營業執照正、副本。

(3)變更經營範圍,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4.經營範圍變更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需進行專項審批的批準文件;

5.營業執照正、副本。

(4)增加註冊資本或變更經營期限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原有註冊資本已出齊的驗資報告(未出調整註冊資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營業執照正、副本;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減少(指未出調整的)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減少註冊資本的申請書;

2.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董事會壹致通過的決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企業在省級以上報紙上三次登載企業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證明;

6.企業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

7.營業執照正、副本;

8.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業減少註冊資本,經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後,應將有關文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6)轉讓股權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股權轉讓協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新股東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7)董事會人員、正、副總經理變更,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有關人員的委派文件;

4.有關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正、副本(只變更董事的免交)

(8)增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含向分支機構的撥款數額);

3.企業註冊資本已經繳齊的驗資報告;

4.分支機構負責人委派書,並附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副本。

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後,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發出《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核轉通知函》。企業持原登記主管機關的核轉通知函,向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支機構開業登記,並提交以下文件:

1.企業原登記機關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核轉通知函》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原登記機關印章);

3.董事會決議;

4.分支機構負責人委派書;

5.分支機構場所使用證明;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外商投資企業註銷程序

外商投資企業中止經營或經營期滿不再申請延期,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原審批機關的批準註銷的文件;

(4)企業清理債權、債務的完結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5)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6)營業執照正、副本及企業印章。

登記機關自收到上述文件後,經審核核準予以註銷的,發給核準註銷通知書。

外資(外國)企業分支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程序

(壹)外資(外國)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程序

(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3)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董事簽字人數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並加蓋公司公章);

(4)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復印件(本地企業提交原件核對,外地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由原登記機關確認蓋章,執照有效必須在壹年以上);

(5)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履歷表;

(6)隸屬企業驗資報告;

(7)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期限必須在壹年以上);

(8)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或由公司出具的《設立登記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被授權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9)其他有關文件。

(二)外資(外國)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程序

( 1)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登記程序和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同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

(2)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延期登記,還應提交蓋有原登記主管機關公章的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由原辦事機構變更為經營性分支機構,還應提交原隸屬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和加蓋原登記主管機關公章的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隸屬企業的驗資報告。

(4)其他有關文件

(二)外資(外國)企業分支機構註銷程序

( 1)隸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

(3)收繳營業執照(或註冊證)、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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