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應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和認定,並將結果和相關事項告知本人;
3.經審核合格者,從失業登記之日起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申請失業救濟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填寫完整的失業保險申請登記表;
2.本人失業證;
3.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4、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工作)關系證明;
5、壹寸照片4張;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綜上所述,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審核失敗時,首先要判斷自己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如果符合條件,可以繼續向用人單位申請。如果還是不行,可以進壹步上訴。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