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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基本原則的稅收效率

壹般意義上的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稅收收入,利用稅收的經濟調節功能實現經濟發展的最大化,或者說使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最小化。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稅收行政效率可以從稅收費用和稅收支出兩個方面來考察。稅收費用是指稅務機關在征稅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比如稅務機關的住房、建築、設備購置和日常辦公費用,稅務人員的工資薪金等。這些費用占所征稅額的比例就是稅收效率。稅收征收的效率與征稅人自身的效率密切相關。而且不同稅種的征稅效率會有很大差異。壹般來說,征收所得稅時,單位稅收成本最高,其次是增值稅;但按銷售額征收的銷售稅低於增值稅。稅款是納稅人依法辦理稅務手續所發生的費用。比如納稅人完成納稅申報的時間和交通費用,納稅人聘請稅務顧問和會計的費用,公司為個人代扣代繳稅款的費用。與稅費相比,稅費的計算難度更大,比如將申報納稅的時間換算成貨幣,這本身就不是壹件容易的事情。再比如,因為征稅讓納稅人焦慮,實際上是支付了壹筆心理費用。因此,有人把這種納稅稱為隱性納稅。從數量上看,馬斯格雷夫認為,繳稅費通常大於收稅費。

事實上,稅收的行政效率早在亞當·斯密時代就已經受到研究者的關註。亞當·斯密的便利原則、最少收費原則和瓦格納的稅收管理原則都著眼於此。要提高行政稅率,壹方面要采用先進的征收方式,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堵塞漏洞,打擊偷稅騙稅;另壹方面,盡可能簡化稅制,做到稅法語言準確清晰,納稅程序便捷透明,納稅成本最小化。

稅收經濟效率的主要目的在於如何通過優化稅收制度,盡可能地減少稅收對社會經濟的不利影響或最大程度地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經濟體制的學者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結論。

在資本主義經濟興起的初期和以自由競爭為基礎的市場機制發展時期,人們所關註的稅收效率完全被理解為稅收中性的代名詞,稅收中性原則成為人們判斷稅收是否高效和優秀的重要標準。稅收中性原則源於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理論,最早由英國新古典學派代表人物馬歇爾於19年底提出。稅收中性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國家在征稅時,最好不要使人民群眾除了納稅之外遭受其他額外負擔或經濟損失。根據這壹原則,理想的稅收制度對個人的生產和消費決策沒有影響,也不會扭曲資源的配置。

隨著社會的發展,稅收效率原則的內涵也在不斷演變。例如,20世紀30年代末至70年代初,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政策受到凱恩斯主義國家幹預經濟理論的影響,即主張用稅收來糾正市場的缺陷,調節經濟的運行。20世紀70年代中後期,在政府幹預經濟失敗或失效的情況下,凱恩斯的宏觀經濟理論不斷受到貨幣主義、供給學派和新自由主義學派的沖擊和挑戰。這些學派主張減少國家幹預,依靠市場經濟本身的力量來保證經濟的運行。稅收中性思想重新回歸和發展,成為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稅制改革的基本理論基礎。

非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和其他壹些發展中國家在看待稅收的經濟效率時有不同的出發點和側重點。如何利用稅收的財政功能、經濟調節功能和社會政策功能,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是這些國家最為關心的問題。至於稅收對資源的市場配置效應的負面影響,就不需要考慮了,因為市場並不是這些國家配置資源的主導方式。如果說稅收中性的思想要求盡可能減少稅收的負面效應,使市場更大程度地發揮其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那麽在非市場經濟國家,稅收的經濟效率就被理解為如何充分利用稅收的內在功能,使經濟朝著預定的目標發展。當然,在壹些進行市場化改革的國家,為了培育市場,擴大市場機制的範圍和力度,稅收的中性要求也像自由競爭的經濟現象壹樣,在這些國家開始發展。比如中國1994稅制改革指導思想中提出的“簡化稅制”和“降低稅率”,就在壹定程度上受到了稅收中性思想的影響,尤其是增值稅的推出和大力推廣就是壹個有力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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