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3.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5.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納稅人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9.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
(1)企業基本情況表;
(2)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11.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復印件。
註:納稅人在政務中心實行國、地稅聯合辦證時涉及到1-9項資料的需要提供復印件壹式兩份,分別由國、地稅審核留存;涉及到第10、11項資料的需提供復印件壹式壹份。
具體的咨詢當地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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