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所有權或控制權關系;(2)被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
③其他與利益相關的關系。
(2)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獨立企業因未按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這裏所說的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不相關企業之間按照公平的交易價格和商業慣例進行的業務往來。
企業有義務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價格、費用標準等相關信息。
(3)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的稅務調整。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定價的納稅調整方法因關聯企業之間業務類型和內容的不同而不同。
①購買和出售有形資產。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定價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順序和方法進行調整。根據獨立企業之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對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進行分析,並與企業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進行比較,以確定公允的交易價格。
以轉售給無關聯第三方的價格應獲得的利潤水平:關聯企業的正常銷售價格是指關聯企業的買方將從關聯企業的賣方購買的商品(產品)轉售給無關聯第三方時獲得的銷售收入,減去買方從無關聯企業購買同類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第三方時在關聯企業發生的合理費用後的余額。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公平交易價格是賣方的商品(產品)成本加在關聯企業的正常利潤。
根據其他合理方法:如果上述三種調整方法不適用,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②融資。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融資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過或低於無關聯關系時可以約定的金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低於類似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3)人工成本。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服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和支付服務費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類似服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4)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企業及關聯企業以租賃等方式提供有形財產使用權等業務交易的。,而不是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定價或者代收代付使用費,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沒有關聯關系可以約定的數額進行調整。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按照向非關聯企業提供相同或類似有形財產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費用進行調整。
提供者轉租給他人後收取的使用費(租金),可以按照提供者實際支付的租賃費或使用費加上提供者支付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利潤確定為正常使用費。
根據租賃費的構成要素,可以將財產的折舊加上合理的費用和利潤作為正常使用費,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整。
⑤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以無形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提供業務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參照無關聯關系、不作價、不收取或支付使用費可以約定的金額進行調整。企業不得向其關聯企業收取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