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18至35(含)之間出生;
今年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可報考我省公務員,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3月25日1975至3月25日1998之間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備招聘崗位所需的資格條件;
招聘崗位資格條件中註明招聘高校畢業生列入我省高校畢業生“三支壹扶”計劃、遼西北大學生誌願服務計劃、“壹村壹名大學生”計劃、我省西部大學生誌願服務計劃(以下簡稱“四個計劃”), 屬於上述“四計劃”服務期滿後專門招錄符合條件人員的職位,“四計劃”以外人員不能報考。
招聘崗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聘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基層和生產壹線工作經歷。基層、生產壹線工作經歷是指在縣(市、區)、鄉(鎮、街道)黨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在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生產壹線、農村工作的經歷。在軍區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也算是有基層工作經驗。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發現有作弊行為的,不得報考公務員。現役軍人、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普通高等學校非應屆畢業生(含在讀非應屆研究生)不能報考本科或專科學歷;正在就讀的普通高等學校非本科學生不能報考已取得的專科學歷),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不得以回避關系報考該招聘崗位。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不是試用期公務員,但在報名後、錄用前試用期內成為公務員的,取消考試或錄用資格。
報考法官、檢察官職位的人員,除符合職位信息表的要求外,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招聘崗位明確要求為縣(市)戶籍或生源地的,報考人員應為該縣(市)生源地當年畢業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或具有縣(市)戶籍並符合其他條件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