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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底線已經定為1600元。為什麽要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來申報?

我的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但是我在拿到收入的時候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年底還需要申報嗎?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規定,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所得超過654.38+0.2萬元的,無論其平時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都應當在年度終了後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通常情況下,當妳獲得收入時,妳已經全額繳納了稅款。為什麽年收入654.38+0.2萬元以上的個人需要在年終後進行納稅申報?

答:個人所得稅主要通過代扣代繳的方式征收。在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之前,高收入者在法律上沒有義務申報自己的稅收。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個人,無論其收入是否足額繳納,都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如果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或者未足額扣繳稅款,個人沒有申報義務,將難以確定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實施和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因此,在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制的現狀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個稅法,賦予了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這樣做有利於培養納稅人誠信納稅的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納稅遵從度;二是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三是有利於加強分析比較,進壹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四是有利於為下壹步過渡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創造條件、積累經驗。

如何把握「年收入654.38+0.2萬元以上」?它包括什麽?

答:根據《辦法》,年所得654.38+20萬元以上的,是指壹個納稅年度內下列654.38+0項所得合計達到654.38+20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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