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執政黨的專門監督機構,要提高監督能力,這是提高社會整體監督的關鍵環節。他們必須及時緊密聯系具體實踐,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不斷整合資源,以保證監督工作的順利有效實施。壹、明確任務,適時調整紀檢監察監督職能和目標。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提出,“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可見,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制度的目標是通過加強監督來保證公共權力的廉潔高效運行,是對被監督對象實施全面有效的監督。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要確立“壹個領導兩個拳頭”的指導思想,即以責任制為“龍頭”,用好這兩個拳頭,既便於紀檢監察機關的組織協調,又能突出紀檢監察工作的重點,在實踐中取得更好的監督效果。第二,加強協調,整合內外監管力量。黨章賦予紀委協助黨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職能;在長期的反腐敗鬥爭中,我們黨形成了“黨委統壹領導、黨政統壹管理、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因此,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利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職能,明確任務,分解責任,充分發揮NPC監督、CPPCC監督、金融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各自優勢,形成互補機制,拓展紀檢監察系統的職能。如建立信息聯席會議制度、辦案協調機制等。,借助其他監督主體的監督力量,實現系統內外的能量和信息交換,增強監督效果。同時,各級黨委政府要強化監督意識,加大監督投入,正確對待反腐敗工作與經濟發展之間爭奪財力、人力、地位的問題,建立健全監督激勵制度和監獄失職問責制度,調動廣大幹部監督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實踐中,各地要研究制定壹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成效評估體系,通過量化考核建立績效評估機制,作為監督、激勵和問責的依據。3.優化隊伍素質和工作環境,加強自身建設,改善工作環境,是提高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能力的客觀要求。壹是強化紀檢監察幹部的監督意識和政治素質。要牢固樹立“加強監管是本分,忽視監管是失職,不善於監管是無能”的觀念。紀檢監察幹部要深刻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把握黨的建設、經濟建設和加強監督的辯證關系,在防腐防腐鬥爭中立場堅定,做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的模範。第二,提高紀檢監察幹部的專業能力。要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加大輪崗交流力度,重視幹部定期和不定期培訓。要改革現行的紀檢監察幹部制度,把紀檢監察人員作為專業崗位來對待,而不是作為解決職級待遇的手段,規定他們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試才能持證上崗,從而具備執法辦案的主體資格,確保我們擁有壹支素質高、能力強的專業執法執紀隊伍。第三,要大膽創新監管手段。要大膽運用現代科技成果,用高科技裝備紀檢隊伍,提高紀檢監察機關的高科技含量。要把壹些有利於加強監督的手段納入黨紀黨規範圍,特別是對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取證,允許使用偵察手段。第四,要完善紀檢監察內部管理。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要立足於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應當前黨務、政務環境的變化,科學設置職能機構。市以下紀檢監察機關中的部門不應強調對口,而應分工明確,在重點工作中安排足夠的力量,保證監督的有效實施。紀檢監察幹部考察任用制度要在實踐中完善,嚴格選拔。領導小組的主要負責人要在幹部群眾中具有導向作用和示範作用。紀檢監察機關幹部配備堅持能者優先、庸者讓、劣者優先的原則,對不會監督、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適合在紀檢戰線工作的人員進行調整。第四,完善法紀,構建反腐倡廉法規制度保障機制。遏制腐敗的前提是依法治權、依法行政,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標誌。首先是修復規則。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推進,我國陸續出臺了壹大批關於黨政紀律的規章制度,這對於規範黨政幹部行為、加強黨員領導幹部監督無疑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必須看到,在這些制度中,重復建設、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法律支撐、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現象依然存在。因此,必須全面清理現有黨紀政紀規章制度,廢止過時的,修補有缺陷的,盡快制定新形勢下違紀違規行為的新的規範要求。特別是法規的解釋和實施細則要及時明確。二是加強立法。不完善立法,不嚴肅執法,不加強監督,就不可能根除腐敗。壹些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有關的成熟制度,要上升為廉政法規,結合重大改革措施和新的行政經濟政策的出臺和實施,制定相應的法規。建議制定和頒布《廉政法》、《監察法》等實體性法律法規,對法律法規的條文進行權威司法解釋,增強可操作性。現實生活中,大多數違規者都有“寧要飯碗不要黨票,寧要棄帽子不要手銬”的思想,客觀上反映了懲戒措施的無力。因此,需要擴大紀檢監察機關的立案權限,賦予紀檢機關獨立的案件調查權、處罰權和重大決策“壹票否決權”,明確紀檢機關調查取證的法律效力。目前要改變紀委對同級黨委成員違紀有初查權,但無權立案的情況;下級黨政機關和直屬機關黨政領導的立案權不足的現狀。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必須以法律的認識和處置手段,確保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的壹體化。三是完善制度。《黨內監督條例》將現行黨內監督制度歸納為十項制度,是黨全面加強自身建設經驗的總結和升華,是當前黨內監督的基本依據。但這些制度還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在實踐中逐步細化、硬化、量化,不斷完善。五、理順關系,改革現行監管體制。要克服監管不力的問題,必須探索新的監督管理機制。《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這就凸顯了監管主客體之間的制度性矛盾。因此,應改革現行的反腐敗領導體制,確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由上壹級紀檢監察組織管理,以保證紀檢監察機關相對獨立的主體地位。同時,進壹步完善基層紀委的組織建設和運行機制。我們可以考慮從各行各業中選壹些優秀的黨員作為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成員,以增加成員的代表性和普遍性。要完善紀委全會制度,改變目前開會不多、聯系不多,宏觀和微觀問題討論多、討論多、決定少的局面,建立全委會例會制度,定期檢查常委會工作。必要時,以全委會名義對重要監督事項進行決策,增強監督的民主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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