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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差別征稅的適用範圍

增值稅差別征稅的適用範圍如下:

1,金融商品轉讓;

2.經紀代理服務;

3.融資租賃;

4.融資銷售和回租;

5.空運;

6.壹般納稅人提供客運站服務。

7.旅遊服務;

8、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勞務;

9.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其房地產項目;

10,納稅人轉讓不動產(不含自建);

11,勞務派遣服務;

12,保安服務;

13,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14,土地使用權轉讓;

15,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費;

16,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等。接受捐贈;

17,教育中心及其他考試費收入;

18,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增值稅差別化征稅,是指試點地區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根據國家關於營業稅差別化征稅的有關政策規定,以扣除規定範圍內向納稅人支付的規定項目價款後的免稅余額作為銷售額的征稅方式。納稅人在計算應納增值稅時,采用的是購置稅抵扣法(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如果為正,則需要納稅。如果是負數,就不需要繳稅。

綜上所述,增值稅差別征稅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經紀服務、勞務派遣、土地使用權轉讓和保安服務。

法律依據: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

納稅人轉讓取得的房地產,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取得的房地產,包括以直接購買、贈與、投資、自建、抵債等多種形式取得的房地產。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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