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作廢是否有期限,要看發票的種類。普通發票沒有作廢時限,除非加蓋了限時使用章,才會在那個時限內開具和使用;增值稅有失效期限,必須在開出後90天內認證。發票開具後,銷售退貨需要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法律客觀性:
增值稅發票抵扣期限延長至180天。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調整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年第617號)(以下簡稱《通知》)。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道路和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以下簡稱“三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壹書”)等扣稅憑證的抵扣期限自開具之日起延長至180天,並明確了部分相關問題。根據通知,以下政策要點需要納稅人準確把握:壹是延長了三票壹本的抵扣期限。《通知》規定,取得2010 1日期後開具的三張票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申請認證,認證通過後的次月申報抵扣;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管理方式的壹般納稅人,應當自出書之日起180日內提交海關完稅證明抵扣清單進行審核比對;未實施該管理辦法的,自簽發之日起180日後的第壹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申報扣除。二是強調加班扣除三票壹本的稅務處理。根據通知,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2010 1後開具三票壹本,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在明確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延長至180天的前提下,通知進壹步強調,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增值稅抵扣憑證認證申報等抵扣事項的,相應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計入企業成本,由此造成的增值稅稅負增加由企業自行承擔。三是再次明確了部分抵扣憑證丟失的處理方法。通知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圖書丟失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憑申報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完稅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圖書電子數據並納入稽核系統比對後進行抵扣。基於《通知》等相關文件的規定,以下三個問題需要納稅人密切關註:壹是牢記180天的抵扣期限,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認證申報。企業財務及相關人員應牢記“180”的扣除期間。對於2010 1之後開具的三票壹書,納稅人應在180期限內按要求完成認證申報,避免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認證申報。二是納稅人2009年6月5438+2月31之前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仍按原規定在90日內認證抵扣。三是納稅人遺失個人扣除憑證,應在180天內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納稅人丟失三票壹本書的,可在18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經批準後,仍允許扣除相應的稅款,企業財務人員應按此時間要求及時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以上是增值稅抵扣期限的規定。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直接找相關部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