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根據經濟業務與納稅人資質不同,有不同的稅率,有3%,5%,6%,10%和16%,其中10%和16%是18年5月開始執行的新稅率,由原有的11%和17%各自降低了1%。
具體規定如下:
1、從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壹律為3%,對於壹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稅也適用4%或6%的征收率。
2、壹般情況: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等、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
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的計算方式如下:
基本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計算公式:
不含稅銷售額×(1+稅率)=含稅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納銷項稅額。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增值稅發票幾個點的稅率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
或者第三十七條
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壹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壹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