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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開具後,稅收抵免的有效期是幾個月?

增值稅發票開具後,稅收抵免的有效期是幾個月?

2017年7月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期限為六個月,壹年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當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並於認證次月的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這是壹個古老的規則。2019最新規定是360天。

新規要求自發票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由稅務機關認證,並在認證後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發票有條件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1.不能認證專用發票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但可以由主體稅務機關認證發票,並留存發票復印件作為抵扣備查。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抵扣聯”的,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但若遺失前已認證,則可將“發票聯”復印件作為“抵扣聯”備查;遺失前未認證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憑《發票聯》認證,並留存壹份《發票聯》備查。

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全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但如果丟失前已經認證,買方可以使用賣方提供的相應“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復印件,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憑賣方提供給主管稅務機關的記賬聯對應復印件進行認證。經認證的,由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納稅申報證明,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4.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但自簽發之日起180日內,可憑申報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經審核比對無誤後,可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5.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失控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但壹般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按異常戶登記失控專用發票後,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納稅申報子系統的逾期納稅申報功能受理申報。如發現賣方已申報繳納稅款,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可通過調查系統向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並回復。失控發票可作為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6.認證後,專用發票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不符、發票代碼和號碼不符的,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但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並在重新認證後的規定時間內申報抵扣。

7.認證後,專用發票出現重復認證、密文不正確或納稅人識別號不正確,或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經解讀後與明文不壹致的,在稅務機關查明原因並核實前,暫不作為進項增值稅抵扣憑證。

8.善意取得發票抵扣。買賣雙方發生真實交易,賣方使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賣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稅額等內容均與現實相符,且無證據證明買方明知賣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故買方不以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買方抵扣的進項稅額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應當依法追繳。買方能夠從賣方重新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或者取得手工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並取得賣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依法查處或者正在依法查處賣方虛開專用發票的證明的,買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額或者出口退稅。如果有證據表明買方在抵扣進項稅額或取得出口退稅之前就知道該專用發票是由賣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買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執行。

增值稅發票開具後,稅收抵免的有效期是幾個月?以上知識是邊肖對“增值稅發票開具後抵扣稅款的有效期是幾個月”這個問題的回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增值稅發票抵扣期限為自開具增值稅發票之日起360天。歡迎需要資金幫助的讀者到我們官網進行財務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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