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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營業執照未註銷實際經營者借款名義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例

現在個體工商戶遍布大街小巷,繁榮了市場,活躍了城鄉經濟。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個體工商戶轉讓後原經營者未辦理註銷登記,而承接人亦未重新申請登記並仍使用原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能否變更經營者?若個體工商戶退出經營,未及時辦理註銷手續會有什麽後果?讓我們來聽聽高明法院法官為妳解答疑惑。

案情簡介

呂某經營壹家壓克力板廠,該廠於2011年8月註冊成立,營業執照登記為個體工商戶。2013年年初,呂某退出壓克力板廠的經營,並將該廠轉讓給章某。呂某和章某並未辦理變更手續,該廠工商登記沒有發生變化,仍顯示經營者是呂某。

自2014年起,熊某向壓克力板廠供煤。2016年年底,熊某與壓克力板廠進行對賬,雙方確認壓克力板廠尚欠熊某貨款***93萬元。2016年12月,壓克力板廠因經營不善,辦理了註銷登記手續。2017年5月,章某向熊某出具欠條,內容記載章某尚欠熊某貨款76萬元。2017年6月至同年8月,章某通過銀行賬戶向熊某支付款項11萬元。

2018年1月,熊某向高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呂某和章某向其支付尚欠貨款65萬元。

法院是怎樣判決的呢?

法官

“高明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於買賣合同糾紛。熊某提交的《煤款對賬明細表》、送貨單等證據足以證明其與壓克力板廠存在買賣關系,該買賣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買賣行為有效。《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本案中,案涉買賣行為發生在壓克力板廠註銷前,呂某作為該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經營者具有對外公示的效力,其對外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者是誰並不影響呂某對外承擔責任,呂某不能因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原告熊某。熊某請求呂某支付尚欠貨款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至於章某是否需要向熊某清償貨款的問題,欠條、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章某是壓克力板廠的實際經營者,其應對上述所欠的貨款承擔***同償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呂某與章某***同向熊某支付貨款65萬元。”

判決作出後,呂某不服提起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什麽是個體工商戶呢?

法官

“個體工商戶是指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家庭。想必大家對個體工商戶都並不陌生,個體工商戶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我們平時看到的批發店、零售店、餐廳、培訓機構多屬於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涵蓋了批發零售業、餐飲業、文化娛樂、教育培訓、交通運輸等領域,是繁榮市場經濟的重要市場主體。 ”

個體工商戶與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麽區別?

法官

“個體工商戶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而有限責任公司具備法人資格,其股東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就是有限責任公司與個體工商戶之間最大的區別。”

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直接變更經營者?變更經營者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法官

“ 個體工商戶是由壹個自然人或家庭為單位的商事主體,經營者承擔無限責任。個體工商戶主體資格與經營者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具有不可轉讓性。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由此可見,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家庭成員之間變更經營者,自然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壹廢壹立’制,即先由原經營者註銷個體工商戶,然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辦理註冊登記。”

本案中,呂某將其經營的壓克力板廠轉讓給章某後,沒有及時辦理個體工商戶的註銷手續,導致自己需要為個體工商戶之後產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比起公司註銷,個體工商戶的註銷手續相對來說還是比較簡單的。也正因如此,當個體工商戶退出經營,如果將經營資格轉讓給他人,應及時去工商登記部門註銷原個體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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