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耕地;?
(2)園林;?
(三)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和漁業水域等農用地。?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園地,是指果園、桑園、茶園等集中種植多年生木本和草本經濟作物的土地。?第四條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後2年內將占用的耕地恢復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第五條本省市、縣、自治縣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如下:
(壹)海口市和三亞市均為每平方米35元;?
(2)洋浦經濟開發區、文昌市、瓊海市、萬寧市、澄邁縣、臨高縣、儋州市、東方市、昌江黎族自治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樂東黎族自治縣為每平方米25元;?
(3)定安縣、屯昌、白沙黎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和五指山市為每平方米20元。?
國有農場(包括市、縣、自治縣管理的農、林、牧、茶、漁、鹽場)的適用稅額,按照所在市、縣、自治縣的稅額標準執行。?第六條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增加50%。?第七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省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解釋。?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 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海南省耕地占用稅征收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