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分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是當月開錯,則需將發票收回,並進行作廢;
2、如果是隔月發現開錯,則需開具紅字發票,再進行藍字發票的開具,寄給購買方即可。具體操作如下:
金額或稅額多開或少開,同時購銷雙方未作賬務處理這種情況,購貨方可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商品銷售發票即可退回發票聯),由銷貨方重新開正確的發票,銷售方將原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加蓋“作廢”戳記,粘貼在原存根聯後面,註明原因;
金額、稅額少填,同時壹方或雙方已作賬務處理這種情況,可由銷貨方按少開的差額,補開壹張藍字專用發票,並在備註欄說明情況,同時對少開的金額應進行納稅申報。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壹步,其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壹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