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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費代理理論

作為財政部八五重點科研課題,《增值稅制度國際比較》第7頁有壹段話:“增值稅本身並不構成所有中間環節納稅人成本的組成部分,也不作為支出項目在其財務報表中出現。這是因為,雖然每個納稅人都必須為其應稅交易繳納增值稅,但他實際上只是代表政府收稅,代表消費者繳稅。納稅人在生產經營的各個階段所收的稅,都包含在消費者支付的價格中,納稅人所交的稅,每銷售壹次都會從消費者那裏得到補償。消費者是增值稅的最終負擔,或者說實際負擔。因此,在增值稅的情況下,下壹階段的納稅人是上壹階段納稅人所繳納稅款的負擔者,消費者是稅負的最終負擔者。增值稅稅負的這種明顯的可轉移性也說明增值稅是典型的間接稅。”這段話清楚地表明了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的理論基礎——本文稱之為“代理理論”,即在增值稅中,企業只是作為代理人,“代表政府收稅,代表消費者納稅”。由於增值稅與代理人無關,所以不需要進入損益表。

稍微品味壹下就可以知道,“代理理論”完全是站在稅務局的角度。稅務局只關心兩件事:進項稅和銷項稅。它把增值稅看成是壹種天然屬於自己的“商品”,由各種企業代為銷售。它每期向企業支付“進貨”款(進項稅),同時向企業收取“銷售”款(銷項稅)。增值稅只是稅務局委托企業代購代銷的貨物,與企業“自己”的營利活動無關。企業不必也不能將增值稅作為費用計入利潤表。“代理理論”的主體是稅務局,而不是企業。在此基礎上,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只能反映企業的納稅義務,而不能反映與企業收入相稱的增值稅負擔。過去,我們對所得稅是費用還是利潤分配爭論不休。現在,“分配論”剛剛消亡,“代理論”卻接踵而至。對於稅收的身份,會計師似乎永遠無法給出清晰壹致的解釋。如果說“分配論”還能歸結於計劃經濟體制,“代理論”就相當淺薄了,僅僅是技術層面的原因,更別說稅收技術而非會計技術了!從另壹個角度來看,影響利潤的稅式支出被排除在利潤表之外的情況並不少見,但壹般都是因為金額太小,對損益的形成無足輕重。把這麽龐大的增值稅排除在利潤表之外,無論如何也不能說是為了重要。

用間接稅的可轉移性作為利潤表中排除增值稅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雖然增值稅明顯具有間接稅的流通特征,但並不意味著增值稅可以由企業轉嫁。美國財政方面的權威塞裏格·曼(Seyrig Mann)甚至認為,直接稅中也有轉移,間接稅中沒有轉移,所以直接稅和間接稅的區別毫無價值。如果僅僅因為增值稅是間接稅而將其排除在利潤表之外,那麽所有的間接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應該從利潤表中去掉,只在利潤表中留下孤獨的所得稅——也許這才是某些人眼中“真實公允”的會計報表。

《增值稅制度的國際比較》壹書被增值稅的價外稅形態和扣稅機制所迷惑,把增值稅的流通特征與其可轉移性混淆,忘記了名義稅收不等於實際稅負,忘記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不是簡單的價格接受者,他們可以通過買與不買、買多買少來決定企業的生死。“消費者是稅負的最終承擔者”的說法,無法讓企業擺脫關系,充當無憂稅。事實上,沒有壹個管理者會接受這種教條式的判斷。經濟學上,作為壹種間接稅,增值稅的稅負轉嫁程度取決於應稅商品供需雙方的實力對比;具體來說,就是供給彈性和需求彈性的相對強弱。靈活性越強,避稅能力越強。當供給彈性大於需求彈性時,供給方可以將大部分稅負轉嫁給需求方;相反,供應商必須承擔大部分稅收負擔。只有當需求彈性為零時(比如市場上只有壹家廠商出售骨灰盒),需求才無處可逃,不得不承擔全部稅負。所以大多數情況下,企業不可能置身事外,而是關心每壹筆增值稅。指望它表現出稅務代理人的超然,恐怕只是壹廂情願。用“代理理論”構建稅收機制是可行的,但用它來構建增值稅會計是荒謬的,因為它不能真實地反映利潤的形成過程,“反映真實性”是會計信息的首要質量特征之壹。FASB在《論財務會計的概念》中指出:“壹個企業的財務報表可以看作是該企業的壹個模型...我們必須確定它沒有喪失或扭曲企業的各種重要財務職能和關系,以此來判斷它是否對企業作出了可靠的反映。.....壹個糟糕的模型會扭曲它所代表的系統。”④現在的利潤表就是這樣壹個“劣質模型”,從中我們根本看不到中國最大的稅種更不用說對企業利潤的影響,對不同行業的增值稅水平做出準確的判斷。這不僅會影響投資者對企業盈利能力的分析,還會影響政府增值稅政策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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