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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實施契稅法的公告明確規定了房地產完稅憑證、納稅資料、退稅。

中國網財經7月8日訊:財政部發布《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幹事項的公告》,對完稅憑證、納稅信息、退稅等進行規定。

《公告》指出,在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方面,征收契稅的土地房屋所有權具體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因* * *房地產份額變動,* * *人增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導致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承辦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關於部分計稅依據的具體情況,公告稱,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變更為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已繳納的土地轉讓價款繳納契稅。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變化的,由承辦人按照房地產權屬轉讓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包括在建房屋、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據為承辦人應繳納的總價款。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建造的房屋等。,以及與實物相對應的價格和其他經濟利益。

房屋附屬設施(包括車位、機動車車庫、非機動車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等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壹房地產單位的,計稅依據為承辦人應繳納的總價,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

房屋已裝修的,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包含在承辦人應支付的總價中。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互換雙方的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壹方繳納契稅。

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

在免稅的具體情況上,公告還對享受契稅免稅的土地和房屋的七種用途作了具體規定和限制,包括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養老、救助等用地和房屋。

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情況,公告提到,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因土地、房屋用途改變已經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土地、房屋用途改變之日;因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改變需要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土地使用條件改變之日。

發生上述情形,按照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關於完稅憑證、納稅信息和退稅,公告明確,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合同、協議、契約、文件、確認書等憑證。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查驗依法繳納契稅、減免稅、土地房屋無稅費等涉稅憑證或者相關資料。

稅務機關應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相關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與土地、房屋權屬具體轉移相關的信息包括:土地出讓、轉讓、征收補償及房地產權屬在自然資源部門的登記、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房屋交易、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和社會組織登記、公安部門的戶籍人口基本信息。

納稅人繳納契稅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申請退稅: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定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為原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要退還土地轉讓價款的;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要返還房價款。

原文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3號2021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現將部分契稅的執行標準公告如下:

壹、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轉讓

(壹)征收契稅的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具體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二)下列情況下,土地、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承辦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1.房產份額因* * * *發生變化;

2.因* * * *而增加或減少;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

二、關於某些計稅依據的具體情況

(壹)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變更為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補繳的土地轉讓價款繳納契稅。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變更為轉讓的,由承辦人按照已繳納的土地轉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繳納契稅。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後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變化的,由承辦人按照房地產權屬轉讓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4)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包括在建房屋、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據為承辦人應支付的總價款。

(5)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屋實物等。,以及與實物相對應的價格和其他經濟利益。

(六)房屋的附屬設施(包括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樓、庫房及房屋的其他附屬設施)為同壹房地產單位的,以承辦人應繳納的總價款為計稅依據,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

(七)承擔裝修房屋的,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辦人應支付的總價。

(八)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的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壹方繳納契稅。

(9)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

三、關於免稅的具體情況

(壹)享受免征契稅的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僅限於上述三類單位中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的非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組織。其中包括:

1.學校的具體範圍包括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幼兒園,實施學歷教育的職業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專門學校,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技工院校。

2.醫療機構的具體範圍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或者設立的醫療機構。

3.社會福利機構的具體範圍是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二)享受免征契稅優惠的土地和房屋具體用途如下:

1.辦公用房,限於辦公室(樓)等直接用於辦公的土地和房屋;

2 .用於教學的,限於教室(教學樓)等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和房屋;

3 .用於醫療的,限於門診部等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和房屋;

四用於科學研究的,限於科學實驗場所和其他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土地、房屋;

(五)軍事設施,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和房屋;

6 .針對老年人,限於直接用於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監護等服務的土地和房屋;

7 .用於救濟的,限於直接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維修、康復、監護等服務的土地和房屋。

(三)符合契稅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按照規定進行申報。

四、關於納稅義務的具體情況。

(壹)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

(2)因土地、房屋用途改變應當繳納已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土地、房屋用途改變之日。

(3)因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土地使用條件發生變化的當天。

發生上述情形,按照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動詞 (verb的縮寫)關於完稅憑證、納稅信息和退稅

(壹)具有土地和房屋權屬轉移性質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議、契約、文書、確認書等文件。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查驗依法繳納契稅、減免稅、無土地、房屋稅費等涉稅憑證或者相關資料。

(三)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與土地、房屋權屬具體轉移相關的信息包括:土地出讓、轉讓、征收補償及房地產權屬在自然資源部門的登記、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房屋交易、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和社會組織登記、公安部門的戶籍人口基本信息。

(四)納稅人繳納契稅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申請退稅:

1.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的判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註銷,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為原所有人的;

2.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要退還土地轉讓價款的;

3.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要返還房價款。

不及物動詞其他人

本公告自2021、1年9月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征收若幹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8]9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契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的批復》(財稅字[2000]14號),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附屬設施契稅政策的批復》(財稅[2004]126號)、《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計稅依據的批復》(財稅[2007]16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購房戶拒收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0號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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