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企業分立之後對於公司的稅務應該怎麽處理

企業分立之後對於公司的稅務應該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無論是存續分立還是新設分立,按股權價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將其又進壹步分為免稅分立和應稅分立。1、免稅分立的稅務處理。如果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1)被分立企業可暫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但如果被分立企業股東以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交換獲取分立企業的股權的同時還獲得了部分非股權支付額,且企業分立被核準為免稅分立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將換出股權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部分,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2)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2、應稅分立的稅務處理。如果企業分立不符合免稅分立條件,或未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規定:“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3、取得分立企業股權的稅務處理。無論是免稅分立還是應稅分立,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成本應以放棄的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以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1)直接將新股總投資成本確定為零;(2)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壹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上一篇:那有交通法新規定全文2010。
  • 下一篇:海口萬宇怎麽樣?好不好?值得買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