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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即征即退範圍

法律主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管理措施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0號)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即征即退企業實施先評估後退稅的管理措施,由先評估後退稅改為先退稅後評估。隨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既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9號,以下簡稱69號公告)明確了以下相關內容:1.納稅人既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項目,又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先征後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項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分別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和免抵退稅政策。2.用於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後退項目的進項稅額無法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中用於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後退項目的部分=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後退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69號公告取消了對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的納稅人進行先評估後退稅的管理程序。但是,對即征即退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和增值稅納稅申報又是壹個不能輕視的環節。通過增值稅申報表的設置可以看出,對其收入、銷項、進項、留抵、應納稅額等均需要單獨列示,在實際操作中,稅務部門也要求對即征即退貨物或勞務應繳納的稅款單獨開具增值稅繳款書。除此之外,個別地區也作出更加明確和方便操作的規定。如《上海市國稅局關於加強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納稅申報管理的通知》(滬國稅流〔2007〕8號)第壹條規定,新征管系統實施後,對增值稅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必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主表“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欄按規定分列申報。對本市執行福利企業試點(新)政策的納稅人,壹律在“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欄填報。其中,“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欄中的“進項稅額”等填報口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在新征管系統實施的第壹個月,納稅人應對“上期留抵稅額”進行“壹般貨物及勞務”和“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拆分,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審核,對拆分不合理或者依據不實的,可以按銷售額比例拆分留抵稅額。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應按“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欄下的第三十四行“本期應補(退)稅額”單獨開具增值稅繳款書,實際即征即退稅額不得大於該繳款書開具的增值稅稅額。第三十五行“即征即退實際退稅額”填報當月實際收到的即征即退稅額(包括調整數)。《北京市國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9號)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以下簡稱“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納稅人”),應單獨核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貨物的銷售額,其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單獨設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賬,以核算享受優惠政策貨物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已繳稅金、未繳稅金等,相應的即征即退產品業務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欄內單獨填列。未單獨核算或未能準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因此,納稅人日常發生的增值稅即征即退項目要嚴格按規定比例分攤進項稅額,壹般貨物及勞務和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需要分別核算和申報,防止發生將屬於即征即退項目負擔的進項稅額計入壹般貨物及勞務的進項稅額中,導致人為少繳納增值稅情況的發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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