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人不可以提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提前開票被定性為虛開發票不準確。所謂虛開發票,是指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的前提下,為他人、為自己或讓他人為自己或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
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甲方與乙方簽訂了產品銷售合同,說明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且開具發票符合文件規定,不存在虛開發票行為。
擴展資料
法規規定,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得虛開發票。以下行為屬於虛開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發票。
法規規定,虛開發票的,罰金處罰如下:
(1)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2)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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