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重開。
由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可復制性,無法回收的特點,因此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壹旦開具暫不能作廢。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後,如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應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無需退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法律效力等同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但由於其報銷時可以重復打印,具有可復制性,所以壹旦開具,依照現行規定暫不得作廢,只能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擴展資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第三條規定。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黑白彩色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發票作廢情況
常見的發票作廢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註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文件,為了保障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順利推進,確保改革前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序銜接、平穩過渡。
現將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區、市)稅務局”]將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發票監制章,相應修改為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
二、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型,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為0.1厘米,內環加刻壹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字樣,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制“××省(區、市)稅務局”字樣。
下環字樣例如:“江蘇省稅務局”、“上海市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字體為楷體7磅,印色為大紅色。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樣式見附件。
三、納稅人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應當於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級工作。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後,生成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
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前,生成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可以繼續使用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發票監制章。
四、各省(區、市)稅務局要利用多種渠道,切實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宣傳解釋工作。
要多措並舉、紮實推進,將相關政策規定及時、準確告知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納稅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運營商,並督促其按時完成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工作。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附件1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中的發票監制章按照本公告規定調整。
電子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區別:
電子發票實體上還是紙質。只不過以前的發票是定額或者是根據需要開具金額,所以會存在大頭小尾的情況。而電子發票義務人自行留存空白發票,在通過互聯網錄入數據,然後開具給客戶。從而杜絕壹些管理上的漏洞,防止偷稅漏稅行為。
電子發票的缺點:
電子發票的普及實施,對網購市場壹直賴以生存的價格優勢將受到嚴重的考驗,不少商家會把電子發票的成本施加到消費者身上,而最終導致產品的價格走高。
電子發票的優點:
發行電子發票將大幅節省企業在發票上的成本,節約發票印制成本,而且不包括企業發票管理間接成本。
而且電子發票系統可以與企業內部的ERP、CRM、SCS等系統相結合,發票資料全面電子化並集中處理,有助於企業本身的賬務處理,並能及時提供企業經營者決策支持。
電子發票在保管、查詢、調閱時更加方便,也便於電子商務網站為消費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服務。而且可以減少紙質發票的資源浪費現象,將減少森林的砍伐,更加的環保。
電子發票獲取快捷,可重復下載,避免丟失,方便查詢售後維權更有保障。發貨效率更高,退換貨更方便。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
人民網-電子發票的這些事妳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