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編號、編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寫及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蓋章)等。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審核人的填寫沒有具體要求,建議填寫。不填不會影響發票的使用。出票人、支票人、收款人應如實填寫,可以是同壹人。
個人推薦
每個納稅人心裏都要有壹桿秤,不能只靠法律的約束來做事。在法律沒有規定的領域,會計師仍然可以有很高的標準。實踐中,有壹些受票人因為收到的發票是“同壹開票人、審核人”的發票而拒絕接收發票。希望各位會計提高工作水平,認真開具發票,不要讓這樣的問題發生。
擴展數據
發票開具是指依據法律法規開具發票的情形。基於證明商品和資金所有權轉移、會計核算和稅收管理的需要,在確認業務收入時,應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同時,開票範圍與發票使用範圍壹致。因此,付款人在發生非經營性業務時不得開具發票,在單位內部部門之間進行業務往來結算時不得開具發票,可以使用內部結算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