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和管理是將除商業零售以外的增值稅普通納稅人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即普通納稅人可以使用同壹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等。,俗稱“壹機多票”。
自2005年8月起,企業側計費系統在北京市西城區、杭州市、浙江省湖州市、山東省淄博市、東營市、煙臺市的部分企業進行試運行,並計劃於6月65438日至10月在全國推行。“壹機多票”系統使用的普通發票統稱為“增值稅普通發票”,統壹印制。
擴展數據
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票事宜
壹、防偽稅控系統的使用:壹窗式普通發票開具票表內容比對。
防偽稅控系統采集的普通發票金額和稅額之和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表1)附列數據第3欄10、16欄“小計”的銷售金額和稅額數據的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二、稅控收款機的使用:開具普通發票的壹窗式票表比對內容。
(壹)壹般納稅人
1.報關單中的不含稅銷售額恢復為含稅銷售額;
2.比較壹個窗口中的內容。
與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采集的普通發票實際開票金額(正常票額-退票金額,下同)和上述減少的含稅銷售額加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1)第16欄“小計”項銷售額之和相比,二者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二)小規模納稅人
1.報關單中的不含稅銷售額恢復為含稅銷售額;
2.比較壹個窗口中的內容。
對比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采集的普通發票實際開票金額與上述減少的含稅銷售額加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7欄和第9欄“月數”之和,二者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三。增值稅發票聯次比對結果的處理: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聯次比對結果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壹窗式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5〕665438號+0)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