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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普通發票跨月作廢如何處理?

跨月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如下:

1.如果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跨月作廢;

2.跨月發票在系統中不能作廢,只能紅沖。可以在聯號齊全或者對方有有效證明的情況下,直接在稅控系統上開具紅字發票進行抵扣。

對於跨月錯開的普通票,進入發票填制界面點擊“紅字”——輸入發票號和發票代碼,核實信息無誤後打印。具體流程如下:

1,發票管理-信息表-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填寫-填寫信息並打印;

2.進入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查詢導出界面,選擇紅字發票信息表,點擊上傳;

3.上傳成功後生成信息表編號;

4.進入專用發票填開界面,點擊“紅字”,選擇“直接開具”,直接輸入信息表號,然後點擊“確定”即可打印。總結壹下,發票作廢時,會有兩種處理方式。如果發票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則不能跨月作廢,因為跨月的發票在系統中不能作廢,只能使用發票紅字。此時對方需要退回錯開的發票,然後開具紅字發票沖抵收入,再開具正確的發票。

綜上所述,跨月發票不能因為被抄報稅就作廢,因為開票系統上的數據已經上傳到國稅服務器了;所以只能通過開具紅字發票來處理。要申請開具紅字發票,買方需要先在開票系統中打開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上傳到IRS服務器。信息表號出現後,賣方將根據該信息表號開具紅字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發票驗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省稅務局簽發。

稅務機關對印制發票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

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級稅務局可根據需要增設本地區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專用防偽產品應按規定存放在專用倉庫,不得丟失。殘次品和廢品應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

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和印刷顏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

全國發票更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發票更換由省級稅務局確定。

發票變更時,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條

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應按要求開具發票印制通知書,指定的印制企業必須按要求印制。

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的企業名稱、使用發票的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編號、規格、印刷顏色、印刷數量、起止號碼、送達時間和地點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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