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申報所稱的收入,是指包括應納稅增值稅收入和應納稅營業稅收入,以及其他應計入所得稅的相關收入項目的收入。
增值稅是價外稅,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單獨征收。不計入會計利潤,核算時不影響會計利潤,所以不需要在收入中加入增值稅。但也說明增值稅是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計稅依據,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會間接影響企業所得稅。在實際操作中,增值稅的核算需要準確,以免出錯。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
(壹)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年第875號):
"1.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壹)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賣方已經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入賬。
(二)符合前款收入確認條件,采用下列方法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時間:
2.預銷售商品的,在商品發出時確認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貨物提前開票的,在開票當日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在企業所得稅中,銷售商品時,要求同時滿足國稅函〔2008〕875號第壹條第(壹)項規定的條件,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所以妳們公司提前賣貨,先開發票。雖然貨物沒有發出,但需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處理中不需要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