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發? 票認證期限由180天延長到360天!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 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 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2、明確了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的稅率稅種。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3、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抵扣進項稅額。這個其實就是解決了合同流不壹致的問題,發? 票可以由第三方直接向發包方提供,為了謹慎起見,建議發包人除了保存與建築企業的合同之外,還要索取建築企業的內部授權書和三方協議。
4、在同壹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無需再辦外經證。
納稅人在同壹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5、取消了自產限定,明確了銷售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可以選擇簡易,電梯的維護保養,適用其他現代服務。
壹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6、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7、發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壹)發卡機構以其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清算機構以其向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發卡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發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發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 票上記載的發卡行服務費,壹並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並由清算機構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 票。 (三)收單機構以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 票。8、延長了營業稅涉稅業務補開發票的時間。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 票的,可於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9、申請專票快速辦結,實名辦稅。
實行實名辦稅的地區,已由稅務機關現場采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 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國稅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10、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6月1日起,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但銷售不動產仍需向稅務局代開。
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試點範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通過增值稅發? 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 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