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以商品以及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量稅收依據而征收的壹種流轉稅。按照計稅原理理解,在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的新多個環節中,商品或者服務的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會增加,那麽征收的稅收也需要增多,這就是增值稅的原理。消費者繳納我們的增值稅,有並且在增值的情況下才會征稅,無增值不征稅。
我國實行***享型增值稅,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擴展資料
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可以分為:
生產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能扣除屬於非固定資產項目的那部分生產資料的稅款,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有的稅款。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因此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的稅款,未提折舊部分不得計入扣除項目金額。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於國民收入,因此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將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全部壹次性扣除。這樣,就整個社會而言,生產資料都排除在征稅範圍之外。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僅相當於社會消費資料的價值,因此稱為消費型增值稅。中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實施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征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於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制造業、建築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制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壹種銷售稅,屬累退稅,是基於商品或服務的增值而征稅的壹種間接稅,在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新加坡稱為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稱作消費稅。增值稅是法國經濟學家 Maurice Lauré於1954年所發明的,法國政府有45%的收入來自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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