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必須每年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年審,不申請年審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將被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並按增值稅稅率計征增值稅。
(壹)申請
上年度12月31日前已被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年審公告期限要求,向所屬區(分)局、基層分局的申報管理科領取並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批表》 (壹式兩份),連同如下資料呈交所屬的區(分)局、基層分局的申報管理科文書受理窗口。
1、《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上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
4、原認定表或上年度年審表;
5、工業企業上年度清算表;
6、會計證、辦稅員證復印件。;
7、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8、經營場地證明。
申報管理科文書受理窗口接到納稅人呈報的資料後,審閱所附資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的,制發《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交納稅人,並將相關資料轉交所屬的管理科。
(二)審核
區(分)局的管理科收到申報管理科稅務文書受理窗口轉來的相關資料後,按照規定初審,並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批表》上簽具意見。然後再轉交稅政科(寶安、龍崗的基層分局為申報管理科)復審。稅政科(申報管理科)復審後,將復審意見及納稅人呈報的有關資料轉分管業務副局長。分管業務副局長審批後,將審批結果轉申報管理科文書受理窗口。
年審條件:
(1)上壹年度應稅銷售額是否達到規定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限額標準;
(2)會計人員配備、會計賬簿設置和會計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3)有無偷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4)有無不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嚴重後果的;
(5)有無連續3個月被列入《逾期未申報清冊》或連續6個月被納入《申報異常戶清冊》中;
(6)有無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年審結果的處理
1、對經批準符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納稅人,申報管理科在《稅務登記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上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審合格章,納稅人憑《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領取壹份《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批表》。
2、對符合上述條件第1條和有不符合上述條件第2條至第6條之壹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報管理科通知納稅人領取《限期整改通知書》。處於整改期間的納稅人,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並按增值稅稅率計征增值稅。
3、對有不符合上述條件第1條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經批準被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申報管理科將向納稅人制發《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決定書》。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應繳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如為防偽稅控企業,還應繳回金稅卡、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