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收購的廢舊物資的銷售,免征增值稅。
(三)對生產經營飼料產品或者其加工產品用於動物飼養的納稅人,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飼料產品包括:單壹散裝飼料(豆粕除外);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
1.飼料生產企業除上述四項材料外,還應提供:飼料企業登記證、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主要原料和添加劑的進貨發票、省級飼料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
2、飼料企業,除上述四種資料外,還應提交省級飼料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供應商證明。
(四)國有糧食企業的下列經營範圍可給予增值稅減免。
1.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2.其他國有糧食企業經營糧食?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糧。
銷售政府儲備的食用植物油和銷售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食,免征增值稅。
(五)納稅人生產、銷售或者經營下列物品,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優惠。
1,農膜;
2、生產銷售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鉀肥和復合肥(占70%以上);
3.生產和銷售阿維菌素、氰戊菊酯、百菌清、除草劑、敵百蟲等。;
4、批發和零售種子、苗木、化肥、農藥、農業機械;
(6)對綜合利用生產資源的產品,可給予退稅減免優惠政策。
1.以不低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底渣(不含高爐渣)等廢渣為主要原料的企業生產的建材產品(水泥除外),免征增值稅。
2.煤矸石、煤泥、油頁巖和風力發電產生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產品目錄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1198號文件附件)經批準可享受50%增值稅優惠。
3.下列產品經上報審批後,可按需給予增值稅退稅優惠:
①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底渣(不含高爐渣)等廢渣生產的水泥;
(二)利用采煤產生的廢棄油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3)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4)城市固體廢物發電;
⑤以三渣和次等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
企業申請資源綜合利用減免稅時,除上述四項材料外,還需提供省級建材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檢驗報告或文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證書。
申請增值稅退稅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即時回避的書面報告;
(二)免稅資格證明文件或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3)《甘肅省增值稅退稅申請表》;
(四)增值稅繳款書復印件;
(七)軟件和集成電路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進口,可按規定的條件和項目按需給予稅收優惠和退稅(略);
(八)經省級民政和稅務部門批準生產的增值稅應稅貨物,民政福利企業可按規定條件給予優惠政策。
1.“四殘”人員(盲、聾、啞、肢體殘疾)占生產人員50%以上(含)的工業企業,經縣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後,退回國家稅務局審批;
2、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35%以上的工業企業,如出現虧損,經縣級國家稅務局審批,可給予部分或全部退還已征收增值稅的優惠,具體比例以不虧損為限掌握;
民政福利企業申請稅收優惠資格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民政福利企業審批表;
②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3)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崗位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潤分配及使用表、殘疾職工花名冊;(簡稱“四表壹書”);
(9)自2006年4月1日起,個體經營者增值稅起征點調整為最高檔次,即銷售貨物月銷售額為5000元,應稅勞務月銷售額為3000元,按日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範圍為每天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