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熱、氣等。
(2)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換服務。
加工是指委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收取加工費;修理和修復是指修理損壞和失效的商品並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壹般來說,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上述兩項,但實踐中壹些特殊項目或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3)征稅範圍內的特殊項目。
①商品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繳納增值稅,在期貨實物交割時繳納。
②對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三)對典當行的典當銷售業務和代客寄賣貨物業務征收增值稅。
(4)對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和流通征收增值稅。)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銷售(郵政部門銷售郵票繳納營業稅)。
(4)納稅範圍內的特殊行為。
(1)視為銷售商品。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商品:
將貨物交付給他人托運;
代銷商品;
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將自產或委托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將生產、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
上述八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均征收增值稅。
②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從事混合銷售的,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③兼營免稅勞務。
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服務的,貨物或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與非應稅服務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準確的,非應稅服務應當與貨物或者應稅服務壹並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