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 1、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列舉的不能抵扣的情形; 2、取得發票不符合規定; 3、超越抵扣規定的時限; 4、抵扣手續不符合規定。 下面分別說明: (壹)《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購進固定資產; 2、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費; (二)《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註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購進應稅項目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2、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3、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該規定第五條第(壹)至(九)項和第(十壹)項的要求。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後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84號)規定:壹般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核準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後,其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以及經批準允許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不得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規定:貨運發票應當分別註明運費和雜費,對未分別註明,而合並註明為運雜費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後取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必須按照《增值稅運費發票抵扣清單》的要求填寫全部內容,對填寫內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七)根據國稅發[2003]120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後開具的運輸發票,應當自開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八)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發票,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後的第壹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愈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九)廢舊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開具普通發票時,應加蓋財務印章和開票人專章,生產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未加蓋“開票人專章”的普通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應根據相關廢舊物資發票逐票填寫《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壹並報送。納稅人除報送《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外,還需同時報送載有《廢舊物資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的軟盤(或其它存儲介質)。未單獨報送《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紙質資料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填寫《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的,該張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十壹)《關於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730號)規定,目前,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分“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重復認證”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指發票所列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五種。 1、凡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的上述五種涉嫌違規的發票,壹律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屬於“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認證不符”中的“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密文與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稅務機關應將發票原件退還企業,企業可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 3、屬於“重復認證”的發票,應送稽查部門查處。 4、屬於“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發票,應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凡屬於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現的上述涉嫌違規的發票,均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十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1、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2、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外地區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 3、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即134號文件第壹條規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情況。 (十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易貨貿易進口環節減征的增值稅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6]550號)的規定:與周邊國家易貨貿易進口環節減征的增值稅稅款,不能作為下壹道環節的進項稅金抵扣。 (十四)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3條的規定:兼營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和非增值稅項目的納稅人,應準確劃分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準確劃分者,應按營業額的百分比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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