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壹種稅收優惠。
指稅務機關將應征的增值稅征收入庫後,即時退還,比如對軟件企業的超3%稅負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稅機關為稅務機關。具體操作是稅款入庫之後由納稅人申請,審核之後可以退稅。
與出口退稅先征後退、投資退稅壹並屬於退稅的範疇,其實質是壹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
擴展資料:
相關項目即征即退政策
1、配售白銀退稅
對各級人民銀行按規定配售白銀征收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辦法,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94)財稅字第52號)
2、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
企業以林區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5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字[1998]33號、財稅[2001]72號)
3、軟件產品退稅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將進口的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稅後,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4、集成電路產品退稅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稅後,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5、飛機維修勞務退稅
從2000年1月1日起,對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由稅務機關即征即退的政策。(財稅[2000]102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