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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不能抵扣的項目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1,購買固定資產;

2.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外購商品的非正常損失;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購買商品所消耗的產成品或應稅勞務成本;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照規定註明增值稅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3)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購進應稅項目,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未按要求取得專用發票。

2.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的。

3.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第五條第(壹)至第(九)項和第(十壹)項的要求。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後有關問題的批復》(國〔2000〕584號),壹般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後,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 包括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前期留抵稅額和經批準允許抵扣的期初存貨稅額,不得抵扣。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規定,貨運發票應當單獨註明運雜費,未單獨註明但合並為運雜費的,不得扣除。

(6)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必須填寫2004年3月1以後取得的貨物運輸發票的全部內容,內容不全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七)根據國稅發[2003]120號規定,納稅人對2003年65438+10月31日以後取得的運輸發票,應自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抵扣,超過90日不得抵扣。

(八)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的通知》(國〔2004〕128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發票,應於開具之日起90日後的第壹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期滿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九)廢物單位出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開具普通發票時,應當加蓋財務印章和開票人專用章。生產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取得未加蓋開票人專用章的普通發票時,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所有需要抵扣進項增值稅的廢舊物資發票時,應根據廢舊物資相關發票逐張填寫《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壹並報送。納稅人除提交紙質資料外,還需提交包含《廢舊物資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的軟盤(或其他存儲介質)。未單獨提交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紙質材料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未按要求填寫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的,不得使用該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11)《關於處理金稅工程發現涉嫌違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2006 54 38+0]730號)規定,目前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 * *標註為“無法認證”、“認證不壹致”、“密文不正確”、“重復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

1.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的上述5張涉嫌違規的發票,壹律不得作為進項增值稅抵扣憑證。

2.稅務機關將發票原件退還企業,企業可以要求銷售者重新開具發票,屬於“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發票代碼號與認證不符”的。

3、屬於“重復認證”的發票,應送稽查部門查處。

4.對“密文不正確”和“認證不壹致(不含發票碼號認證不壹致)”的發票,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現的上述涉嫌違規的發票,壹律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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