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1,項目完整,與實際交易壹致;
2、字跡清晰,不允許壓線或出錯;
3.發票和抵扣聯均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擴展數據: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索要發票時請註意以下幾點:
1.買方向對方索取發票時,不得要求對方變更貨物或者應稅服務的名稱,也不得要求變更價稅金額;
2.買方只能從業務發生地的賣方取得發票,不得虛開發票或代開發票;
3.買方取得發票後,如發現不符合開具要求,有權要求對方重新開具。
4.納稅人必須開具或取得電子商務發票。
5.發票應該壹次填好。無論每張票有多少份,都必須將所有份數放在壹起,壹次性復印或打印,以保證每份的內容和金額壹致。嚴禁開具“大頭小尾”發票。
6.發票不得跨省、市、自治區使用。發票僅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采購單位和個人開具。未經批準,發票領購單位不得跨規定地區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
7.發票開具後,銷售退貨需要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銷售折扣時,應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開具新發票。
百度百科-發票開具
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