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1994年稅制改革,省級以下國、地稅系統分設。
壹、國稅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4、中央企業所得稅;
5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企業所得稅;
6、海洋石油企業企業所得稅、資源稅;
7、印花稅(證券交易部分);
8、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稅(已廢除);
9、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
10、車輛購置稅。
二、地稅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
1、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
5、車船使用稅;
6、房產稅;
7、煙葉稅;
8、資源稅;
9、城鎮土地使用稅;
10、耕地占用稅;
11、企業所得稅(除國稅征管部分);
12、印花稅(除國稅征管部分);
13、筵席稅(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宣布筵席稅已經失效。);
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
15、教育費附加。
擴展資料:
根據征稅對象的不同可將稅收劃分成不同的種別。因此,不同的征稅對象是壹個稅種區別於另壹個稅種的主要標誌,稅種的名稱壹般也以征稅對象來命名。如對增值額課稅的稅種,稱為增值稅;對資源課稅的稅種,稱為資源稅等。
這些要素有機地組合在壹起構成具體的稅種,各類稅種有機地組合在壹起構成壹個國家的稅收制度。
1、《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1992年9月4日通過,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現行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稅法特征:
稅法具有多樣性、規範性、統壹性、技術性、經濟性的特征。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稅務機關憑借國家政權賦予的權力,以國家政權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稅款。如果納稅人偷稅、欠稅、騙稅、抗稅,稅務機關就要追繳稅款、滯納金,依法處以罰款,觸犯刑法的還要由司法機關予以刑事處罰。
偷稅,是納稅人有意違反稅法規定,用欺騙、隱瞞等方式(如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納稅而拖欠稅款的行為。
騙稅,是納稅人或人員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在我國,出口退稅是對納稅人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在國內各生產和流通環節已納或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是國際慣例。
抗稅,是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聚眾鬧事,威脅、圍攻稅務機關和毆打稅務幹部,拒不繳納稅款的,就屬於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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